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8 年6 月 17 日时9 时30 分 2、召开地点:银川市北京西路630 号本公司会议厅 3、召 集 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至2008 年6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 (3)会议见证律师; (4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董事会报告》。 (二)《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监事会报告》。 (三)《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 2007 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五)《续聘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的议案》。 上述五项议案内容详见 2008 年 4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 (六)《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 年度述职报告》。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详见今日本报《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八)《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详见今日本报《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 2008 年 3 月 24 日公司职工代表会议选举李智超、王冬红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从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以上(七)、(八)两项议案将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将按有关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获审核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九)《修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本提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08 年 4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 本项提案须经到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修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提案》(详见本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200 万元贷款担保的提案》(本提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08 年3 月27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 本项提案须经到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二)《向大股东借款5000 万元的提案》(本提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08 年 5 月7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公告)。 关联股东将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十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详细内容见今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08 年 6 月 12 日至2008 年 6 月 16 日,每天8 点 30 分至 12 点,14 点至 17 点30 分(公休日休息)。 3. 登记地点:银川市北京西路630 号,公司证券部。 4.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行使表决权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人股票帐户、授权委托书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传真受托登记的受托人在会议开始前需向公司证券部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方可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其它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银川市北京西路630 号 联 系 人:公司证券部李辉女士 联系电话:0951-2024242 传 真:0951-2036747 邮政编码:750021 2. 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证券帐号: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持股数量: 附件二:累积投票方式下的计票原则 (1)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与所选人数(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也可以分散使用。 (2)以所得选举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选举,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3)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所投选举票无效。 (4 )股东对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无效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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